澳洲交易報告及分析中心(AUSTRAC)上星期向聯邦銀行提出民事訴訟,指控該銀行多年來未有向AUSTRAC匯報數萬宗可疑交易,涉嫌違反反洗黑錢及恐怖活動資金條例(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Act)。
2012年5月,聯邦銀行在市面上推出了多部智能自動存款機(英文為:Intelligent Deposit Machines;簡稱IDM)。IDM類似普通自動櫃員機,但除了可以提款,亦可以接受即時現金及支票存款。存款的時候,存款機會即時點算數額,並傳入客戶的銀行戶口,客戶便可隨即使用該筆款項,或進行本地甚至海外轉賬。根據AUSTRAC的文件顯示,使用這些自動存款機的人士,亦毋須為聯邦銀行的客戶;他們可以插入另一家銀行的銀行卡,然後將現金或支票存入一個聯邦銀行客戶的戶口。在這情況下,銀行便不能追蹤資金的來源。
AUSTRAC指控聯邦銀行未有向當局匯報53506宗經自動存款機進行的交易;這些超過一萬元的交易,被稱為「Threshold Transaction Reports」(即:交易匯報門檻)。根據規定,銀行需要在處理這些超過一萬元的交易後十個工作天內,向AUSTRAC匯報。但聯邦銀行表示,由於自動存款機的系統出現問題,導致這些交易未有上報當局。AUSTRAC指控銀行53000多次違反相關法例,每次的最高刑罰為1800萬元。
另外,這些自動存款機事實上容許一名客戶每次存入最多200張紙幣;假如客戶有一大疊最高面值的100元紙幣,在同一宗交易便可存入高達兩萬元的資金,已經超過需要匯報的門檻一倍。加上上述所提及,使用自動存款機的人士有機會可以在匿名的情況下存入資金;因而可能成為不法分子的洗黑錢渠道。有分析指,自動存款機接受最多200張紙幣,明顯是設計上有錯誤;技術人員五年前進行設計的時候,可能根本不認識相關的法例,所以系統內根本沒有自動匯報交易的程式。
聯邦銀行行政總裁林偉富星期一在回應AUSTRAC的指控時表示,公司在2015年已將系統存在的漏洞更正。他又指,涉及今次事件的53000多宗都是由於這個系統漏洞所致,因此判處的罰款應以一次的違法行為計算,而非以53000次的違法行為計算。但有評論則以超速駕駛的例子反駁。假如一名駕駛者因速度計故障而被發現超速十次,那該名駕駛者是否應被判處超速駕駛十次的罰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