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事在必行
据《香港01》报导,中国中央政府一直认为香港应该积极推动23条立法,而早知亦有传中国中央政府命林郑月娥在任内完成。不过,对于立法与否、如何立法,据悉中央负责港澳工作的各个部门亦有温和和强硬两派。
温和一方认为香港现存法律已足够打击港独;强硬一方的意见则认为中央应该直接为23条立法,透过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甚至容许国内部门直接在港执法。
在温和强硬两派争持下,有消息人士透露,中央考虑以折中方案解决23条仍未立法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缺口,让人大常委会主动就23条释法,包括说明如何让一些港英时期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安全案件,变相将23条的法律作用提前落实。《香港01》形容,这一举措应该完全超出香港政界人士所料。
消息人士向香港01表示,人大释法所涵盖的内容或许会更为广泛,不排除为23条各罪行定义后,进一步向港府作出指示,须在23条立法前以现有法例规管,「从乐观方向去想,23条立法的压力可以舒缓一点,但从悲观方向去想,就是中央在催逼港府自行立法。」
根据中央政府的要求,特首林郑月娥稍后将向中央提交一份有关取缔民族党的报告,不排除中央将就这份特首报告作出进一步解释,包括对23条的解释。
什么是23条?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002年7月,香港大律师公会曾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提交意见书,提到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责任就第23条自行立法,但同时认为香港现行法例大致上已禁止第23条开列的行为,无必要因第23条而需订立新的罪行或制订新的条例。当时公会又提到,「公会留意到虽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分裂国家均不属存在于普通法的罪行,但现行法例已有足够能力对付颠覆及有助分裂国家份子达其目的之活动。再者,公会亦欲指出叛国、煽动叛乱、分裂国家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罪行根本就不是各据一方;它们涵盖的犯罪行为实质上有着很多重叠之处。」
2003年香港政府就23条立法时遇到强大阻力,恐惧「魔鬼在细节里」之余,加上当时种种民怨,最终触发 50 万人上街反二十三条。后来,在立法会投票时,因为自由党改为不支持香港政府,使香港政府没有足够票数立法,最后撤回方案。
香港回归后人大两次主动释法均引起争议
自香港回归中国后,中国中央政府曾五次就基本法释法,第一次是1999年,而最近一次是2016年。五次释法之中,两次为人大主动释法,而两次均引起社会争议。
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动释法为2004年,当时社会就政改讨论。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会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作解释,而产生办法亦由「三部曲」变成「五部曲」。
第二次主动释法为2016年的宣誓风波,时任香港特首梁振英及港府入禀司法覆核,要求剥夺梁颂恒和游蕙祯的立会议员资格。人大委员长张德江在判决前突主动提出就公职人员宣誓要求释法,并于同年11月由人大常委会通过,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真诚地作出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宣誓,并谨守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