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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反恐应否有权「即场射杀」?

馬丁廣場人質事件死因報告觸發擴大警權的爭議,多名政界領袖呼籲澳洲應允許警方「即場射殺」恐怖分子。

An armed Police officer
Julie Bishop says Australia learns lessons from every terrorist attack around the world. (AAP) Source: 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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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广场人质事件死因报告触发扩大警权的争议,多名政界领袖呼吁澳洲应允许警方「即场射杀」恐怖分子。

在英国伦敦恐袭中,警员在接报後 8 分钟内即场射杀 3 名恐怖分子。在周一发生的墨尔本恐袭中,警方原本想与枪手谈判,枪手开枪打伤 3 名警员後,警员才开火还击。

促请「即场射杀」的政界人士,包括前总理艾保德和新州反对党领袖弗利。

麦觉理大学罪案研究学者亨利 (Vince Hurley) 接受澳洲广播公司 (ABC) 访问时表示,现行法例已经容许警员在「相信对方将严重伤害和杀害他人时」开枪。

在现行规定下,警员枪杀疑犯,需在死因庭上作供,若死因庭满意警员的证供,死因会被裁定为「合法谋杀」(Justified homicide),警员不会遭受刑事起诉。

在 1989 年至 2011 年,澳洲警员一共射杀 105 人,数字在 2013 年公布。

Charles Sturt 大学反恐专家奥拜恩 (Nick O'Brien) 表示,警员接受枪击训练时,是以人体中心为目标:「这种射击方式本身就很可能造成对方死亡。」

争议再起,因马丁广场事件死因研讯称,警方狙击手在当晚 7 时 35 分,报称莫尼斯进入射击范围,但警方决定不开枪,因为莫尼斯未有伤害人质,警方不认为自己有权「射杀」。

奥拜恩则认为,不用改例,狙击手也有权射杀枪手而不被刑事起诉:「法例保障已有,最重要是有人下决定。」

但亨利认为,警员面对对方可能伤人下开枪,与狙击手在警方控制现场的环境下射杀疑犯,其实有不同,当中仍存有灰色地带:「狙击手相信,在当时情况下射杀莫尼斯,会被新州刑事法庭起诉谋杀罪。」

新州死因庭建议,法例应修定《新州反恐法》和《新州警权法》,给予警方足够的法例保障去减低公众受害风险。

新州政府至今仍未正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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