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者博雷汉姆(Kevin Boreham)表示,引渡程序的目的是旨在阻止罪犯透过越过国家边境、前往别国领土,而逃离被司法机关进行审讯。他说:「引渡程序,是A国家向B国家提出请求,要求B国家将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人士由当地送返A国家,以便对有关人士所触犯的罪行进行起诉。」举例,若澳洲欲针对一名已前往海外、涉嫌触犯严重刑事罪行的人士进行起诉,澳洲可向相关国家提出引渡请求,要求将该名人士送返澳洲接受审讯。但由于引渡程序的案件既昂贵且费时,因此这个要求一般只会用于涉及严重罪行之案件,如战争罪行、性侵犯、谋杀或诈骗等。
澳洲的引渡程序条款列明于1988年《引渡法》(Extradition Act)之内,并由联邦律政部执行。读者不应将引渡与驱逐出境互相混淆。驱逐出境是将一名并未持有合法逗留权利的人士,驱逐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在澳洲,驱逐出境的程序是由内政部进行监督及执行。引渡程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但梅铎大学(Murdoch University)法律讲师芬利(Lorraine Finlay)表示,国家之间一般会订立引渡协议,以列明引渡程序的准则。她说:「引渡协议为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就如何处理引渡程序而达成的协定。当中订明,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可以提出引渡嫌疑犯的请求。」
芬利举例,澳洲与新西兰之间存在一个被称爲「支持逮捕」(backing of warrants)的制度,透过其中一方「批准」或「支持」对方针对指定人士所发出的逮捕令,从而进行引渡嫌疑犯的程序。她表示,这个过程由两国的司法机关处理,处理行政事务的政府均不得参与其中。此外,只有与澳洲订立引渡协议的盟国方有义务考虑澳洲的引渡请求;而澳洲亦只可考虑有与澳洲订立协议的国家所提出的引渡请求。若两国之间未有订立引渡协议,双方均没有责任考虑引渡请求。而澳洲究竟是否与某国签订引渡协议,决定权则在于律政部长手上。
芬利表示,虽然澳洲与不同国家之间订立的引渡协议存在不同差异,但当中亦有不少共通之处。她举例指:「要(由澳洲)引渡一名人士,其所涉嫌触犯的罪行亦应在澳洲被视为罪行。而协议亦容许个别个案以『政治犯罪』的理由而毋须进行引渡,以防止引渡协议被用作进行政治起诉。此外,澳洲亦会考虑引渡要求是否涉及歧视成份;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引渡请求会被别国用以惩罚某个种族、性别、宗教等人士,澳洲亦会拒绝引渡要求。」
在2012至2018年期间,澳洲透过引渡协议将147名人士送到别国接受审讯,同时亦透过协议成功将77人送返澳洲进行司法程序。除了澳洲公民外,被引渡回澳洲的人士大部份来自爱尔兰、英国及美国,他们所涉及的五大罪行包括性罪行(包括儿童性罪行)、涉及毒品的罪行、欺诈、谋杀(包括误杀及企图谋杀)及人口贩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