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九巴月薪车长大联盟发起人叶蔚琳二月发起罢工,事后被九巴资方「秋后算帐」解雇。虽然九巴其后批准叶蔚琳在等候上诉期间暂时复职,但有香港工运界人士认为,假如香港设有「劳工集体谈判权」,事件的结局可能不一样。但原来,香港确实曾经有过集体谈判权,只是在数个月间就被废除。
网上媒体「香港01」报道,在1997年、港英时代的最后岁月,时任立法局议员李卓人以私人草案方式提出《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条例订明,一家拥有超过50名雇员的企业,而工会会员人数占全体雇员15%,并取得超过半数雇员的授权,工会便可享有集体谈判权,即表示资方需要就工时及工资等问题与工会进行谈判,工会亦可代表会员与资方签署协议。由于条例惹来商界忧虑,工联会等左派工会在6月26日表决时,未有投票支持,但议案最终依然获得通过。
香港主权移交后,中英双方的争拗令立法局未能以「直通车」顺利过渡,而政府亦向当时的临时立法会提出《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重新检视一批在7月1日前通过的法例,包括关于集体谈判权的条例。当时,工联会的三名议员陈婉娴、郑耀棠、陈荣灿,以及曾任劳工界立法局议员的谭耀宗,均投下赞成票。而政府亦在同年10月再提议案,正式废除主权移交前的《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令香港劳工的集体谈判权在短短数个月内寿终正寝。
但话说回来,假如今时今日香港设有集体谈判权,叶蔚琳在今次事件中是否可动用这个权力,却是另一个疑问。目前九巴约有8,600人;要达到行驶集体谈判权的基本门槛,根据的规模要达到雇员人数15%,即1,290人。但叶蔚琳发起的大联盟则声称只有1,000名成员。不过,叶蔚琳之所以要站出来,甚至采取停驶方式作抗争手段,正正是因为没有法定集体谈判权下,九巴资方可对一些「唔啱听」的意见采取漠视态度。正因为如此,雇员便更加缺乏诱因加入工会,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是否重新引入集体谈判权,香港劳工处则回应指,任何协商或谈判需属自愿方有意义,为集体谈判立法只能规定谈判形式及规则,立法强制雇主必须与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反而可能令劳资关系更对立及缺乏弹性。劳工处重申,当局一向使用的调停方法,行之有效、毋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