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多名参议员表示,发现自己持有双重国籍,而辞去国会议员的部份职务。继早前绿党参议员卢德伦及沃特斯,先后发现自己分别拥有新西兰及加拿大国籍而辞去参议员职务,上星期前联邦资源及北澳事务部长加纳文,亦因为发现自己可能拥有意大利国籍,辞去内阁的职务,但保留参议院的席位。究竟,哪一条法例限制澳洲公民参政议事的资格?
简单的答案:澳洲宪法第44条第1款。在上述的宪法原文中指明,任何人假如得悉自己与外国势力有连系、从属于,又或需要遵守外国官员的指令,甚或是另一国家的公民或拥有领取该国家福利及公民资格的权利,均不可竞逐及担任国会众议院或参议院议员。作出有关的规定,是旨在保障澳洲免受叛国者的伤害。不过,上述的规定只适用于联邦国会的议员,而州及领地的议会则不受此限。
然而,加纳文的个案,与另外两名前参议员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他决定在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前暂时不会辞任参议员的职务。首先,加纳文并非在意大利出生,而他亦声称自己从来未踏足意大利。他表示自己可能持有公民资格,是因为自己在25岁的时候,来自意大利的母亲在布里斯本的意大利领事馆,在未经他同意下为他办理意大利的入籍手续。假如他的入籍申请获批出的话,他是拥有家族流传下来的外国国籍;相反,两名前绿党议员是因为在当地出生因而拥有外国国籍。
在审理这件案件的时候,高等法院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究竟宪法中的「entitled」一字(即:拥有资格或权利)如何定义。即表示,假如一名议员本身拥有领取外国国籍的资格,但一直未有申请,是否依然会被撤销担任国会议员的资格?此外,正如加纳文一样,假如一名议员根本不知道自己拥有外国国籍,是否亦等同拥有权利登记入籍成为外国公民?有评论则质问,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否需要证明有关人士,曾经主动申请入籍。
根据去年人口普查的数据,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澳洲有28%的人口在外国出生,而亦有更多人可能因为父母或祖父母在外地出生,因而拥有家族流传下来的外国国籍。在这情况下,将有一大批人士可能违反宪法第44条第1款的条文,而不能报名竞逐国会的席位。故此,高等法院有必要厘清宪法中条文的这个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