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新法规仍然存在关键漏洞
由于新法规主要参考了香港有关高层住宅楼宇的结构规定,前香港屋宇结构工程师关宝培(Roger Kwan)认为,新州的新修定下,仍然没有规定,要对新建楼宇进行强制性的检查,将会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漏洞。
「新州的新修例与香港的法规是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当中最不同的地方,是政府方面并无直接参与监督。法例似乎没有要求政府要派员直接监督整个施工过程,亦没有列明监督工程的特定规格。」
「澳洲似乎现在将是否检测的决定权,交由建筑署专员(Building commissioner)去负责,并以抽样的形式进行。现在新州的新法例并未完全实行,亦很难判断成效有几高,但明显,新法例与香港相比仍然有一大段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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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高层楼宇施工时香港有更完善监督程序
Roger解释,香港当局全直接参与高层楼宇工作的监督工作,亦有一套严格而且函盖范围非常广的监督制度。
「香港却对监督有关工程,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在香港有一套制度,会要求所有高层大厦(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相同的检测流程,并非交由一个人去决定是否进行检测。」
「澳洲的做法,似乎则以抽样的方式进行,但香港每一栋大厦均要经历相同的严谨流程。这个流程亦是由屋宇署全权参与。」
「例如在入则前,发展商必须先找结构工程师及认可人士,签署一份称为Form9的申请表,递交给屋宇署,令即使在绘制图则的初期,亦最少有三个人参与,包括业主(发展商)、认可人士及结构工程师,他们在当时就已要共同策划如果起这栋楼。入了该份申请表就可以入则,发展商在延至此时,才找承建商加入亦可。」
「但签了Form9之后,即使在建筑过程中,发展商不能在无理之下,解雇有关的认可人士及结构工程师,因此,(在香港)结构工程师有权力及自由,去利用其专业监管整个工程,而无需害怕结发展商辞退。」
「到开始施工前,监于香港的楼宇结构过度密集,结构工程师的职责就是要造一份「施工条件报告」,包括进入隔邻的大厦拍照及调查,以了解这些大厦的结构情况,或是否有列痕,亦要了解附近地面的水管或电线,会否因为施工而产生沉降,而影响新楼宇的结构。
「有关报告亦必须由结构工程师递交给屋宇署作记录及跟进。一旦真的产生过份沉降,屋宇署有权马上叫停工程。」
「例如Mascot Tower我认为问题就是一个地基沉降的问题...但似乎在这些方面(的规管),澳洲的法例则仍然久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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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新高层楼字法规对准买家提供更大保障
虽然法例仍有不足,但据陶建文国际公证律师行的主席陶建文律师解释,新州政府自2019年开始,为四层或以上物业楼宇—推出的修例三部曲,就是为了重拾准买家对新州的高层楼宇物业的信心,对准买家的保障亦已大大增加。
「新州政府在接连出现有问题的楼宇后,其实是进行了三件不同的事件,大家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的三部曲。」
「除了七月一日生效的新规定外,早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政府规定所有新建楼宇的发展商,若要建筑4 层或以上的楼宇,发展商必须在申请俗称入伙纸的入住证明之前,向新州公平交易厅NSW Fair Trading 支付相当于建筑成本 2% 的金额,作为建筑质量的保证金。」
「另外,发展商亦必须在建筑工程完成 12 个月后,委命一名建筑检查员验楼,并将结果递交给『业主立案法团』,让他们了解到底楼宇是否有需要维修的缺陷。如果有问题要修整,政府会将2%的保证金,用于支付修整的费用。若楼宇不需修整,或修整后仍有余款,则将退还给发展商。这是三部曲的第一部。」
「三部曲的第二部,则是在2020 年,政府亦推出一条名为《设计及建筑从业员法案》(NSW),并于同年的6 月 11日开始生效;法案的第一部份,法例会将承建商的赔偿责任,申延至所有『业主立案法团』。」
「基于一些法律的原因,高等法院曾在以往的案例中,作出一些裁决:即使建筑物的质量有问题,承建商仍无需向业主立案法团负担赔贘的责任。但在《设计及建筑从业员法案》通过后,赔贘的责任亦会引伸至包括业主立案法团在内。」
「之前的情况是,当楼宇有问题,业主立案法团不得向承建商追讨责任。新法例下,业主立案法团则可在2020 年 6 月开始,向承建商追讨赔偿的责任。当然,承建商必须要仍然维持运作,法例才会有效,否则,若承建商已破产或失踪,法例却没有太大作用。」
「第二部曲的另一重要部份,则是在今年7月1日生效的部份,即当日起,建筑商要起多层式大厦,首先,在开施工前,他们必须向当局提交Design compliant declaration『设计合规声明』,而声明必须由合资格的认可人士—包括建筑师、或在某情况下可由结构工程师—发出,
以保证建筑物在结构、设计及防火等所有建筑部份,都是符合澳洲建筑规范(“BCA”)。」
而当发展商交出有关声明后,在新州而言,房屋署专员Building Commission将会抽验部份楼宇的设计,以确保对方不会计错数或有设计上的任何误差。
「发展商及承建商完工之前,发展商亦必须再另外向房屋署专员提供另一份文件『建筑合规声明』,并保确施工是完全根据图则,以及上述的『设计合规声明』内的所有规定去建造。」如果在施工期间,工程有任何重大变更,承建商亦都必须向房屋署专员再作申请。」
新州法规的第三部曲,就是议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通过了《2020 年住宅楼宇(规格及执法权力)法》。
该法要求,在楼宇完工前 6 至 12 个月之间,开发商必须通知新州建筑署专员工程完成的时间。如果建筑工程历时不足 6 个月,则在工作开始后 30 天内向当局作出通知。完工日期如果要作更改,而时间若最少要延长 60 天,则必须通知新州建筑署专员。
在为建筑商为楼宇发出「入伙纸」之前,新州建筑署专员有权进行广泛的执法及调查,包括索取信息、现场检查、进行测试的权力。
如果现存在「严重缺陷」(使建筑物无法居住、倒塌或不符规格的缺陷),专员可以发布:
- a)「禁制令」,要求发展商立刻停止发出入伙纸;
- b)「修整令」,要求有关方面进行维修,如果不遵守,专员可以采取任何措施,使整改令生效;或
- c) 「停工令」,要求暂停施工。
陶律师认为新修定,对物业的结构质量及对买家的保障经已有明显的加强,但他认同Roger的看法,认为政府在高层楼宇,未有建立更主动及更全面的机制,而这方面可以再作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