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对于最高法院有能力推翻陪审团在超过一年前的裁决,感到大惑不解,甚至认为陪审团制度应被废除。
要点:
- 就刑事罪行定罪上诉一般可基于两个理由
- 上诉庭传统上避免推翻陪审团所作之裁决
- 高级法庭有权作最后「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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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最高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的準則
他的代表律师沃克资深大律师(Bret Walker SC)在上诉聆讯中表示,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陪审团在2018年裁定佩尔罪名成立是有误的。
他指出,根据检控一方所提出关于事件及事发经过的描述,当时发生这种罪行「绝对不可能」;质疑申诉人的可信性。最终,最高法院在「终极上诉」中亦同意案件中存在合理怀疑,撤销佩尔的罪名。
然而,在此之前,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经过历时接近五日的商议,最终裁定佩尔五项控罪全部罪名成立。究竟为何一个由陪审团在听取所有证据及经历长时间退庭商议后所作出的裁决,能够在16个月后被上诉庭完全推翻?

Cardinal George Pell leaves the County Court in Melbourne on 11 December 2018. Source: AAP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简单了解高级刑事司法系统中容许双方就裁决提出上诉的合理理由。
第一个理由(同时亦是最常见的理由)是:案件在审讯期间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错误、提出证据的方式有问题或法官错误引导陪审团。
而第二个较为罕见的理由则是陪审团的裁决不合理,或与所提出的证据有冲突。佩尔今次的案件中,正是以此理据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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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行外人」真能「不偏不倚」?
过往,上诉法庭传统上不太愿意推翻陪审团的裁决。当中最为人熟悉的是1984年张伯伦(Michael Chamberlain)以及妻子Lindy涉嫌谋杀女儿的上诉案,上诉案虽然被最高法院驳回,但两人后来亦获得免责。
长久而来,最高法院一直都相当重视陪审团的重要作用。
法庭认为陪审团成员拥有达成适当裁决所需要的技能及优势。我认为,任何与此原则相违背的做法不但否认陪审团在审讯过程中的重要性,更违反陪审团所履行的宪法职能。但尽管陪审团具有适当的技能及优势,并有能力遵守相关法律及程序规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陪审团亦可能在作出裁决时出现错误。
萨尔教授指出,传统上,陪审团的存在一直被视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价值、力量及可靠性的根本基础。
虽然本地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均是由裁判官而非陪审团作出裁决,但在高级法院中容许一些未经专业训练的平民百姓作出判决,有时候却被批评不公正且反覆无常。
事实上,陪审团作为司法系统不可分割一部份的这个原则,过往都未曾受到强烈质疑。

Source: Supplied
主张保留陪审团制度的人经常引用着名的1670年英格兰蒲式耳(Bushell)一案。案情指两名贵格会教派信徒佩恩(William Penn)及米德(William Mead)被控非法集会。主审法官认为两人罪名成立,但陪审团坚决反对将两人定罪。
从此,陪审团的角色就得到辩护,并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巩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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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爾性侵案】「終極上訴」決定佩爾命運
然而,在佩尔枢机主教的案件,以及其他结果类似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一点,就是即使陪审团拥有裁定一个人有罪抑或无罪的权力,司法系统中亦有更高法院或法官有权推翻有关裁决。
这是由于上诉法院被赋予最高的责任,确定陪审团作出一个「安全」、公平公正的决定,而未有受任何不属呈堂证供范围内的资讯或渲染讯息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