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21 歲的被告陳昫菁,報稱為澳洲賭場職員,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電氣道 218 號至英皇道 147 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或控制兩罐噴漆,涉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
事發時被告為 15 歲,她在「踢保」後 2021 年離港,今年初從澳洲回港後被捕,於 3 月 9 日首次提堂。被告否認兩項控罪。案件昨日 (8 月 13 日) 於東區裁判法院由裁判官王證瑜審理。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被告被截停的地點,並非示威現場,被告當時只在街上行走,截停時沒有逃跑。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具有犯罪意圖,因此裁定兩項控罪均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接納控方所有證供,但拘捕警員供稱被告看到他後突然停下,再加快腳步走向油街方向,警員沒在書面證供提及此資訊,故裁判官不接納這部份證供。
被告散庭時向旁聽席親屬展露笑容。律政司尚未回應是否上訴。
審理此案的裁判官王證瑜於五年前,曾審理同案兩名被告周子健和賴灝亨的案件。2021 年 4 月,二人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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