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甚麼比免費住屋的想法更讓法律系學生興奮了,或者是激怒他們,視乎他們的政治取態而定。
因此,那些被迫教授財產法的學者,發現很難抗拒「逆權侵佔學說」(doctrine of adverse possession)。
某人可以更換別人的房屋門鎖,等待 12 年之後,就可以聲稱那是屬於自己的,這事實讓學生非常興奮,而《分層住宅計劃管理法》永遠不會這樣。
面對澳洲住屋荒的現實,「佔據者權利」的概念最近受到傳媒廣泛關注。
這激怒了范登伯格 (Jordan van den Berg) 等評論員,他在社交媒體上狠批無良業主。
回想起他作為法律系學生的時候,他一直推廣逆權侵佔學說,視之為善用空置物業的一種方式。
儘管這個學說很有趣,但在當代的澳洲卻很少見。
雖然有必要限制某人提出法律訴訟收回土地的年期 — 通常是 12 或 15 年,視乎身處的州而定 — 但大多數人毋需那麼長的時間,就注意到有人住在他們的房屋裡。
假如繼承自先人的房屋被家人佔用了,或者有租客在租約期滿後拒絕遷出,業主往往會立即採取行動收回土地。
那麼,這個學說從何而來,實際上有甚麼意義?

免費房屋價值數百萬
在非一般情況下,有人可能會失去自己的土地。
就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唐尼 (Henry Downie) 遷出他在雪梨郊區Ashbury的房屋。
唐尼十年後逝世,但他的遺囑從未被執行。
他去世時,格姆斯太太 (Mrs Grimes) 租住這間屋,一直租了 50 年。唐尼的近親並不知道他們繼承了這間屋,亦不知道他們是格姆斯太太的業主。
格姆斯太太在 1998 年去世,地產發展商格圖斯 (Bill Gertos) 發現該房屋空置了。
他換了門鎖,做了一些修葺,然後將房屋出租,之後17 年都有支付市政費。
後來,他根據新州的財產法,申請成為註冊擁有人。
就在此時,唐尼的近親發現他們可能有權獲得該物業,並對格圖斯的擁有權提出異議。
法庭認為格圖斯自 1990 年代末以來,就一直「佔有」該物業。近親雖有合法權利驅逐他,卻未能在12年的法定時限內這樣做。
格圖斯對這間屋擁有最大的所有權。他立即以 140 萬元售出這屋。
儘管此事看起來令人氣憤,但法律鼓勵人照顧土地,如果你未能對自己的土地負責,而其他人卻對土地負責,你便可能會失去土地。
源自英國的古老傳統
格圖斯的運氣很少見,但逆權侵佔有在英國這樣的國家卻很常見。
首先,在英國歷史上,很多人都沒有其土地的文件所有權(契約)。
以前的人是文盲,羊皮紙很貴,文件亦有可能因房屋起火而化為烏有。法律通常依賴人對土地的實際佔有情況,以證明擁有權。
其次是,在封建制度下,英國大片土地歸貴族所有。他們及其在 20 世紀的頭銜繼承者(通常是地方議會),慣於忘記他們在倫敦擁有多少個封邑。
在二次大戰後的住房危機中,成千上萬的家庭,以及後來的年輕人和學生,紛紛擅自佔住公營和私營的空置房屋,這些業主均缺乏維修保養這些房屋的方法或動力。
時代的印記
相反,在澳洲的殖民歷史中,無論是甚麼政治派別的政府,都極力阻止地主階級的出現。
但現在,由於鼓勵投資住宅房地產的稅收政策,我們有嬰兒潮世代和 X 世代投資者形成的業主階層。
這就給房屋市場帶來了壓力,因為年輕人無法從租客自然過渡為業主。
他們不敵年長、富裕的買家,這些買家從負扣稅 (negative gearing) 所得的稅務優惠,隨著他們為投資物業而貸款得來的一分一毫而增加。
資金流入市場,意味業主的最大得益是資本升值而不是收入,而且多虧有何華德 (John Howard),投資者有一半的收益毋需納稅。
最後,政府幾乎全賴私人巿場供應新屋 — 只有在利可圖的情況下才會這樣 — 這亦令許多人承受沉重的住屋壓力。
儘管澳洲的佔屋者可能很快就會收到法庭驅逐令,但范登伯格的呼籲足證,房屋市場存在不公平的現象。
嬰兒潮世代和 X 世代應該要注意 — 年輕人想要回自己的房屋。
本文作者Cathy Sherry 是麥格理法學院 (Macquarie Law School) 教授,也是智慧綠色城市(Smart Green Cities) 和環境法中心(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Law) 的執行委員。她教授和研究財產法,專門研究多層大廈和總體規劃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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