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國會會審議新法例,要求移民部審查家庭團聚類別簽證的擔保人,包括擔保人的人格、有無家庭暴力紀錄等等。此外,簽證持有人移居澳洲後,若擔保人未有盡上照顧的責任,也會受到懲罰。
家庭團聚類別的簽證,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移民。
這個類別的簽證通常要求親屬作為擔保人(Sponsor),例如子女申請父母來澳洲團聚,子女就要作出擔保,表明願意負責父母移居澳洲後的基本生活開支,擔保期由兩年至十年不等,視乎簽證類別。
有些案例顯示,擔保人根本未有盡責照顧對方的生活,使這些人移居澳洲後要依靠政府救濟。
移民部長達頓表示,有人些根本不適會做移民擔保,新例可以堵塞漏洞。
目前擔保人未能盡責任提供照顧,並無任何處罰。達頓表示,首先要查核擔保人合資格,之後要確保擔保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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