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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反恐應否有權「即場射殺」?

馬丁廣場人質事件死因報告觸發擴大警權的爭議,多名政界領袖呼籲澳洲應允許警方「即場射殺」恐怖分子。

An armed Police officer
Julie Bishop says Australia learns lessons from every terrorist attack around the world. (AAP) Source: 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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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丁廣場人質事件死因報告觸發擴大警權的爭議,多名政界領袖呼籲澳洲應允許警方「即場射殺」恐怖分子。

在英國倫敦恐襲中,警員在接報後 8 分鐘內即場射殺 3 名恐怖分子。在週一發生的墨爾本恐襲中,警方原本想與槍手談判,槍手開槍打傷 3 名警員後,警員才開火還擊。

促請「即場射殺」的政界人士,包括前總理艾保德和新州反對黨領袖弗利。

麥覺理大學罪案研究學者亨利 (Vince Hurley) 接受澳洲廣播公司 (ABC) 訪問時表示,現行法例已經容許警員在「相信對方將嚴重傷害和殺害他人時」開槍。

在現行規定下,警員槍殺疑犯,需在死因庭上作供,若死因庭滿意警員的證供,死因會被裁定為「合法謀殺」(Justified homicide),警員不會遭受刑事起訴。

在 1989 年至 2011 年,澳洲警員一共射殺 105 人,數字在 2013 年公布。

Charles Sturt 大學反恐專家奧拜恩 (Nick O'Brien) 表示,警員接受槍擊訓練時,是以人體中心為目標:「這種射擊方式本身就很可能造成對方死亡。」

爭議再起,因馬丁廣場事件死因研訊稱,警方狙擊手在當晚 7 時 35 分,報稱莫尼斯進入射擊範圍,但警方決定不開槍,因為莫尼斯未有傷害人質,警方不認為自己有權「射殺」。

奧拜恩則認為,不用改例,狙擊手也有權射殺槍手而不被刑事起訴:「法例保障已有,最重要是有人下決定。」

但亨利認為,警員面對對方可能傷人下開槍,與狙擊手在警方控制現場的環境下射殺疑犯,其實有不同,當中仍存有灰色地帶:「狙擊手相信,在當時情況下射殺莫尼斯,會被新州刑事法庭起訴謀殺罪。」

新州死因庭建議,法例應修定《新州反恐法》和《新州警權法》,給予警方足夠的法例保障去減低公眾受害風險。

新州政府至今仍未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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