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指,61歲被告為領取綜援人士,趁著妻子回鄉,在女兒5至8歲期間,強姦親生女兒超過一百次,除了用手機拍下過程,更拍下多幅女兒下身沒穿衣服的照片。
在四月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強姦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十項罪名成立。
女法官潘敏琦判刑時,形容案件駭人聽聞,斥責被告作為父親,不但未有保護女兒,反而將女兒當成洩慾工具,形容被告天良喪良,是社會渣滓,又認為判處終身監禁亦不為過。
事件在女兒8歲時,母親向社工透露才被揭發。
由於被告不認罪,檢控需安排女兒要上庭作證,面對女兒指證時仍辯稱:「唔知佢喺外面招惹乜人」被侵犯。
法官直斥被告「喺個女傷口上灑鹽」,即使判終身亦不為過。
法官稱,法庭要肩負保護兒童的責任,必須嚴懲被告,以發出鏗鏘警世訊息。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