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新規“呈堂證供”的折射……

Source: AAP
中國大陸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近日聯合印髮通知規定,明確今後辦理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 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噹如實提供。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噹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噹符合相關技術標準。電子數據包括但不僅限於網 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台髮布的信息等。該規定從201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新規一出即刻引髮輿論熱議,有網民批評此舉違反憲法有關保護公民個人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規定。但與此同時,有中國法律界人士表示,中國公檢法辦案時查看個人微博、微信內容的情況一直存在,現在只不過是進一步明確了這一做法而已。同樣是收集調取電子數據,那麼中美兩國在性質上是否有所不同?此舉的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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