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現場說法》聽眾熱線,MurdockCheng Legal Practice的首席律師鄭偉俊介紹澳大利亞的難民政策。
難民refugee和尋求庇護者asylum seeker兩者有何區彆?

Source: by Vincent Cheng
尋求庇護者指逃離祖籍國前往他國尋求庇護的個人。在庇護申請被申請後,尋求庇護者成為難民。
根據《1967聯合國難民公約》的定義,難民指身處祖籍國外,有充分理由擔心,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某社會組織成員背景或政治立場,在回國後會受到迫害而不願回國的個人。
尋求庇護者和難民與移民不同。移民在選擇離開祖籍國後仍有能力選擇其他去處,包括之後再重返祖籍國。但尋求庇護者往往出於保護自由安全為由“逃離”祖籍國,除非迫使他們離開的情況改變,否則他們不願回國。
澳大利亞對難民和尋求庇護者承擔哪些義務?
作為國際難民公約的籤署國,澳大利亞需履行保護所有抵達尋求庇護者和難民人權的國際義務,無論他們以何種方式抵達,或是否持有合法籤證。
併且,澳大利亞鬚確保不會將符合難民條件的尋求庇護者遣返回對他們生命和自由構成威脅的祖籍國;而且即便他們不符合在澳大利亞申請難民的條件,也不能把他們送往具有同樣風險的第三國。
既然來澳申請庇護,為何有些人還會被送進移民羈留中心?
一些尋求庇護者在抵達澳大利亞時沒有有效籤證或證明他們尋求庇護的文件。譬如在逃避祖籍國政府迫害的情況下無法被官方髮放護照,或為了成功逃離無法攜帶證明其身份的文件。那麼根據《1958移民法》,沒有持有效籤證抵達澳大利亞的尋求庇護者在被給予籤證或被遣返之前,需要暫居移民羈留中心,而且法律也沒有規定暫居的時長。
如何判定某個尋求庇護者的申請是有真正意圖的難民申請?
持有有效籤證入境的尋求庇護者的難民申請將根據移民法的相關條例進行評估和審理。
在某些情況下,某尋求庇護者可能不符合申請難民的條件,但一旦回到祖籍國就會受到迫害,那麼移民部將進一步評估ta是否符合“補充性保護籤證”(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visa)的條件。
而對於在抵達澳大利亞時沒有有效籤證的尋求庇護者,聯邦政府在2012年8月引入在第三國審理這類難民申請的新政策。這些人一旦被轉往第三國,他們的難民申請將根據噹地法律標準進行審理。
對於在2012年8月以後乘坐非法人口走私船前來併被移民部長特許留在澳大利亞的尋求庇護者,他們只能申請臨時保護籤證或安全港保護籤證(safe haven enterprise visa),不能申請補充性保護籤證。如果這些尋求庇護者在2014年1月噹天或之後前來,那麼他們的難民申請將以等同於持有效籤證尋求庇護者的處理方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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