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维州反腐败机构IBAC举行公开听证会,调查一位警长以逼迫债务人还钱而从收债人(debt collector)处拿现金的指控。在案例中,由于没有记录与债务人的任何调解,所有的相关问话被认为在刑事审判中不被采纳。
在本期《现场说法》听众热线节目中,MurdockCheng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律师郑伟俊介绍了与证据有关的法律知识。
郑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争议双方口头上的沟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案例中,警方传唤某人到警局问话但没有做记录的情况下,相关问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属于特殊情况。
郑律师说,法院一般承认的证据类型包括文件、邮件、录音录像等。争议双方如果想避免某些沟通内容作为证据使用,可以签署协议指定此前的哪些沟通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本期节目中,听友们还咨询了车库进水但保险公司拒赔、跨境委托书办理、收回租赁房屋、继承海外资产的身份认证、借款协议等问题,郑伟俊律师均做了详细解答。请您点击收听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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