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指,大約 200 名因干犯嚴重刑事案件被註銷居留簽證的人士,在 28 天內提出上訴重獲居留權,大部分重發簽證的決定由內政部官員作出。
焦點個案:犯毒判監十年繼續居留
《雪梨晨鋒報》及墨爾本《時代報》報導,本週有議員準備在國會討論其中一宗個案,指當事人於 2008 年因涉及犯毒罪名被判監十年,2016 年提早獲釋時,通過簽證上訴程序繼續留在澳洲境內,至 2017 年重獲居留簽證。
報導指,當時內政部官員相信他再犯事的機會低,以及在澳洲有一名孩子,太太無法獨力照顧。
三分一個案得直透明度低
報導又指,內政部至今共註銷 640 名干犯嚴重刑事罪行人士的簽證,但多達三分一個案最終在 28 天內提出上訴後獲撤銷,除了少數由行政及上訴審裁署和聯邦法庭作出的裁判外,其他由內政部官員、部長和助理部長作出豁免的個案,根本不會公開。
報導稱,上述個案的爭議之處,是一名監友指當事人曾稱可以「安排 8 萬元轉帳至一個戶口中,用好的關係」解決事件。
當事人的律師在接受兩報訪問時重申不知情。內政部強調「認真看待對所有違反操守及貪污的指控」,但拒絕評論有否調查案件。
根據法例,有權撤回簽證決定的,只有內政部長、助理部長和可署理部長實權的官員。
內政部長達頓曾強調,所有干犯嚴重罪行的移民,必須被趕出澳洲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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