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道路规则:行人应拥有优先权?

(AAP Image/Dave Hunt) NO ARCHIVING

Pedestrians cross Source: AAP

当你走到一个十字路口,要横过马路,但马路上没有划上「斑马线」;与此同时,一辆汽车正在逐渐驶近。这个情况下,谁可以优先横越?谁必须让路予对方?最近有学者表示,澳洲应修改道路使用规则,在这些情况下容许行人优先横过马路。究竟为何?余睿章在今集「时事百宝箱」为大家讲解。


「行人让车」抑或「车辆让人」,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答案取决于车辆的速度、行人的步速、司机作出反应煞停车辆的速度、汽车本身的性能、路面状况、汽车与行人之间的距离等一系列的因素。

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驾驶者及行人都能在一秒内评估这些因素并作出正确的决定,但人类的感知能力及即时计算能力却并非完美的;尤其是在车速相对较高的情况下,行人及司机均有可能低估车辆行驶的速度
雪梨大学运输工程学系教授莱文森(David Levinson)表示,在澳洲,国家运输委员会(National Transport Commission)负责提出《道路使用规则》的建议版本,再由各州及领地政府根据建议文本作出轻微修订并予以采纳。举例,新州道路守则第72、73及353条正是涉及行人横过马路时的交通规则。

第353条列明,假如驾驶者在交叉路口转入另一条街道,应让路予正在准备横过第二条街道的行人;但除非路面上设有行人过路处,驾驶者在转弯进入另一条街道前毋须让路予准备横过第一条街道的行人。

但根据谨慎义务的法律原则,驾驶者必须时刻避免与行人发生碰撞。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若行人已经开始横过马路,司机必须让路予行人。然而,这个列明在《新州道路运输条例》的原则则未有列入在《新州道路使用规则》之内。

反观,《道路使用规则》第230236条却只明确地要求行人避免在车辆附近作出危险的行为。

而一份由新州政府发布的指引则表示,一旦遇上可能出现碰撞的情况下,驾驶者应让路予行人;但行人却不应依赖这个原则,在横过任何行车路面期间保持格外留神。

但同样,上述指引亦未有被纳入任何道路使用守则或相关法例之内。法例上,实际上容许驾驶者自愿决定是否让路予行人。
莱文森教授指出,英国街道手册(Manual for Streets)将路上行人列为道路使用者架构中最高的位置,亦即是在制定道路规则时应首先考虑行人的需要及他们的安全。

架构中其他使用者(依次序)为骑单车者、公共交通服务乘客、特别服务车辆(如紧急事故服务、垃圾收集车辆等),以及放在最底层的其他车辆。
A recommended hierarchy of street users.
Source: Manual for Streets/UK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制定道路规则的原意是为保障安全,但现实情况是这些规则是安全及方便之间的权衡轻重,规则越倾向为驾驶者提供更大方便,路面车辆便会相对越多,而安全度亦会随之有所减少。

教授认为,步行实在能带来不少好处,不但可减低基础设施的成本、改善国民的健康质素、减少路面汽车数量,并从而减少交通意外、空气污染及交通挤塞等情况。

公共政策应着重于推广步行,同时亦应修改道路使用规则,让行人在路面上拥有法例赋予的优先使用权,能自由行走;他们应时刻保持警惕,但毋须心惊胆跳。

学者认为,所有不设交通灯的交叉路口,不论有否行人过路标记,在法律上均应视为有标记的行人过路处。道路规例制定者应将街道交叉路口,视为汽车横过一条连续行人通道的位置,而非将之视为行人穿越车辆行车通道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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