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梨科技大學法證科學傑出教授魯塞(Claude Roux)表示,在一眾備受關注的誤判案件中,竟然未有提及最近維州一宗廣為人知的案件,當中被誤判的涉案人賈馬(Farah Jama)在2008年被判強姦罪成,但判罪在2009年被推翻。
事實上,雖然賈馬的個案所使用的法醫證據是人體基因(DNA),案件被誤判並非完全出乎意料之外。儘管如此,近來媒體的評論再次強調DNA是法證技術的「黃金標準」。維州上訴法院主席馬克斯韋爾法官(Justice Chris Maxwell)曾說過:「除了基因之外,就沒有其他法醫科學的範疇能將特定樣本與特定犯罪現場或犯罪者,可靠地互相聯繫起來。」

究竟相同的技術,為何能同時成為法證科學的「黃金標準」,但又可以導致這種戲劇性的誤判?到底法醫科學是否真的如此不可靠,以致法庭應該從此拒絕接受DNA作為證據?魯塞教授表示不同意,否則刑事司法系統將需要依賴可靠度相對更低的證據,例如證人陳述和供詞。
事實上,只要科學鑑證方法有助解答案件中在特定情況下所提出的指定問題,科學鑑證方法即可被視為「可靠」。即使採用了最佳及經過充份認可的取證方法,若果提出問題是錯誤的,當然就會取得錯誤的答案。相反,有評論認為某些取證方法具有較低的內在價值,甚至可以被視為不可靠。但這些方法可能有助解答一些最關鍵的問題。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犯罪現場遺留質素差又不完整的鞋印。調查人員可能無法確定鞋印是哪些特定的鞋子所留下,但卻可能足以排除某些特定的鞋子,或有助識別犯人逃走的方向。
法證科學系統並非單單在實驗室進行臨床實驗。相反,優秀的法醫科學需要調查人員、科學家及其他持份者通力合作,辨認出並使用適當的科學方法,解決法律問題。其實,法證科學較電視劇所呈現的複雜得多。當DNA或鞋印樣本被送到法醫的實驗室時,樣本就已經經歷了多個步驟及轉折,而每個步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是無可避免,因為需要進行鑑證,一般都意味著案件發生過程相當混亂。面對這些不確定性唯一的做法,是更透徹地理解所鑑證的痕跡是如何造成、存留、轉化、互相影響以及應該如何解釋痕跡所帶出的證據。

對於法證科學是否可靠的爭論,其實由來已久。爭論說明了一個更基本的問題:普羅大眾(即是潛在的陪審員),以至著名的法律從業員及非專注法證科學的科學家,均缺乏對法醫科學的理解。其中,美國國家科學院以及奧巴馬政府分別在2009年及2016年發表的兩份報告,均批評某些使用法醫證據的方式,引起國際反響及檢討;最終提議進行更多的研究,以強化法證實驗結論的可靠性。而在澳洲方面,在國家法證科學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的領導下,這些改革經已進行了數年。
然而,魯塞教授表示,這些報告卻未有將「犯罪現場管理」納入法證的領域,亦未有就解釋法證證據這具有挑戰性的程序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教授指,若社會有意認真地改善法證科學的成果及效益,就必須針對這兩方面作出改革。
正如媒體報導所指,證據解說仍然是法律和科學界之間其中一個最大的爭議點。應該如何刻劃科學家及法律從業員之間的責任界線?教授指出,法律界對法證證據了解不足,絕對是雙方的共同責任。若社會認為,傳統的實體證據已很難理解分析,那麼刑事司法系統將可以如何應付迅速發展的數碼世界、如何分析及查證數碼電子證據?
魯塞教授表示,更完善的教育、研究及互相合作,將有助促使我們更透切地理解法證科學及其基本原理,從而維持對司法體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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