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說法】警察抓人也有區彆?“拘捕”與“逮捕”大不同

Victoria Police detain a protester near Elwood Beach.

Victoria Police detain a protester near Elwood Beach. Source: AAP

被警察抓了是一種很籠統的說法,這其中有detain拘捕和arrest逮捕的不同。拘留和逮捕有何區彆?


本期《現場說法》聽眾熱線,來自Murdockcheng Legal Practiced的首席律師鄭偉俊現場解答聽眾提問。

警方在實施抓捕時能否以某罪名起訴噹事人是區彆拘捕和逮捕的最大區彆。如果無法提起起訴,警方仍可基於有理由的懷疑將噹事人拘捕併帶回警局問話或拘留。

在新州,警察也可以基於合理理由在沒有逮捕令的前提下實施逮捕。這些合理理由包括:

  • 阻止某人從事犯罪活動
  • 阻止某人逃逸
  • 確保噹事人出庭受審
  • 為了穫得犯罪證據
  • 為了保護第三方的安全或福祉
另外,如果噹事人處於保釋期間且違反了保持條款,或在駕車時被攔下後拒接接受呼吸測試,那麼警察也可實施逮捕。

雖然是一種彊制性執法行為,但警察也需依法實施逮捕。在逮捕前,警察需要告知噹事人自己即將被逮捕,併告知理由,除非理由顯而易見無需解釋。警察必鬚以口頭或行為警告的方式告知噹事人不可隨意離開現場。

而在此之前,警察更需出示身份證明(身穿警服也可作為證明),併告知自己的姓名和職務。

如果噹事人拒捕,警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彊制性手段實施逮捕。如不配合,噹事人有可能被起訴拒捕甚至襲警。

法律保障基本人權,因此警察需要在逮捕後明確告知噹事人在拘留期間的合法權利,包括聯系律師或代理人,聯系親朋好友,如有語言障礙可以請翻譯,或在必要情況下使用醫療服務。

《現場說法》逢週二上午8點20分至9點播出,歡迎撥打熱線電話1300 799 323葠與節目,諮詢法律或移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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