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世界各地都認為,美、以今次襲擊是非法行動。雖然以色列總統赫爾佐格在接受英國廣播公司 (BBC) 第四頻道訪問時表示,伊朗「正策劃製造導彈」,表明美、以聯手行動的理據。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各國有權在遭受武裝襲擊時進行自衛。國際法更廣泛的解釋是,當一個國家面臨「迫在眉睫的威脅」時, 有權使用武力。
但在美、以發動襲擊前,似乎沒任何證據顯示伊朗正在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亦有多名專家引述美國總統特朗普去年曾稱,已摧毀伊朗核計劃的說法,認為是直接反駁伊朗構成迫在眉睫威脅的說法。
赫爾佐格強調,伊朗威脅要「消滅」以色列,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發表令人毛骨悚然的言論,或威脅使用暴力本身,不能賦予一個國家有權使用武力先發制人。
另一方面,伊朗遭攻擊後,是否有權對美國和以色列的軍事基地進行反擊?今集【大眾論壇】,請來律師陶建文談談:聯合國憲章是否名存實亡?
*本節目內嘉賓及聽眾意見並不代表本台立場,而所提供的資訊亦只可以用作參考,個別實際情況需要親自向有關方面查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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