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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立法向科技巨頭徵費 不與媒體協議須繳部份廣告收入

澳洲通過新法要求科技巨企與本地新聞媒體達成商業協議,否則需向政府繳費。

A phone showing social media apps on its screen, held by a pair of hands.
澳洲通過新法要求科技巨企與本地新聞媒體達成商業協議,否則需向政府繳費。 Source: AAP /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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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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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通過《新聞議價激勵法》(News Bargaining Incentive),要求大型科技公司如果未能與本地媒體達成新聞內容商業協議,便要繳交相當於其廣告收入 2.5% 的徵費。

政府表示,新聞內容有助科技平台增加用戶參與度及廣告收入,徵費所得將撥予澳洲本地新聞媒體。

哪些科技公司受影響?

新法適用於在澳洲提供「具規模」的社交媒體或搜尋服務,而且本地廣告收入超過2.5億元的公司,包括:

  • Meta
  • Google(Alphabet旗下)
  • TikTok
  • LinkedIn(Microsoft旗下)

這些平台如果想避免繳交徵費,就必須在其財政報告期結束前,與至少 8 間不同的新聞出版商達成協議。協議的金額可以用來抵銷平台應繳的徵費。

大型及中小型媒體有不同計算方式

法例規定,相關商業協議必須支持新聞內容製作,或與網上平台向用戶提供、由新聞出版商製作的新聞內容相關。

如果平台與大型新聞機構合作,相關支出可以獲得150%抵銷額。

如果與中小型新聞媒體合作,則可以獲得200%抵銷額。

任何單一協議最多只能抵銷平台應繳費用的25%。

換言之,科技平台不能只與一兩間大型媒體簽訂巨額協議,就完全避開徵費。

澳洲政府表示,法例已經通過,向平台發出的訊息很清楚,就是要促成商業協議。

政府強調,如果科技平台希望利用商業協議抵銷相關費用,就必須在平台財政報告期結束前完成協議。

政府又形容,新法通過是「澳洲新聞企業及澳洲新聞業的重要一天」。

《新聞議價激勵法》通過前一天,國會剛通過限制賭博廣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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