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歲的史密斯日前向9號台憶述她在今年六月開車前往 Roselands 的Myer連鎖店工作時,在Riverwood 的 Belmore 路時差點遇上交通意外的一幕。
「當持有不少車停在路邊,但一輛汽車突然轉出,我當時以為我會與之相撞,所以馬上踩剎車及『響咹』」。
最終結果卻是史密斯遭警察截停,並收到對方開出的 352 元罰單,史密斯引述警察當時向她表示,她「過度及不必要地使用車上的響號」,已是路怒症(Road Rage)行為。
史密斯指自己有 60 多年開車經驗中從未經歷過這種事,她當時的第一反應是震驚、亦不敢相信這是事實。
「這在開玩笑嗎? 他們難道沒有其他事做嗎?」史密斯
而對於史密斯的個案,她的兒子沃里克受訪時亦認為執法並不合理。
「後車內的警察仿佛在數:(響咹)三秒可以,四秒就違法。」史密斯的兒子沃里克
根據新州交通條例2014第十三部份第224條指,司機不可能或不被允許使用安裝車輛上或車輛中的響號、或類似警告裝置,除非:
- (a) 有必要使用響咹或警告裝置來警告太接近司機所在車輛的其他道路使用者、動物或車輛,或
- (b) 響咹警告裝置是屬於防盜或防止酒駕的車鎖裝置的一部分。
新州事務律師陶建文(Clifford To)在接受SBS中文記者的提問時亦解釋,224條的關鍵是司機是否有必要在當時的情況下響咹以作警告,例如,如果較前的車輛已經成功切線(即未有發生碰撞),而較後車輛的司機卻一直響咹,那後車司機便有機會違反第 224 條的規定。
他亦指,現在,大多數公路巡邏人員都配備了錄像機,而大多數交通違法行為,警方都有錄影記錄作為證據。如果司機認為她在當時的情況下有合理的響咹理由,她或可選擇將案件交由法庭處理,法庭將評估警方的證據。
陶律師補充,若違反規定,而犯事者願意接受「牛肉乾」(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形式處理,觸犯第224條的定額罰款為349元及扣5分。
「但若選擇法庭處理而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便有機會判處最高的20 個懲罰單位—即2200元、及有留案底。」陶建文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