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正音例子,例如: 滑稽 (正音:「骨」稽);僭建 (正音:「 漸」建);蘇東坡(正音:蘇東「paul」);時間 (正音:時「奸」)。
十居其九的香港人,都不會把滑稽讀成正音「骨」稽。 Credit: Youtube
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要求市民讀一個已經消失了的讀音,又能夠站得住腳呢?
據陶律師說,從普通法的角度來說,除非立法機關有立法規管讀音,否則要求市民恢復已經消失的讀音,於法不合。
他更指出,於一個奉行普通法的社會,要市民去做或不做某件事,都要有法理支持,不能夠無端便要求市民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件事。
談到法律,陶建文律師說普通法有 4 個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是:
a. 案例;
b. 衡平法 (equity);
c. 立法 (即係各種條例) ;和
d. 風俗 (custom)
他說很多都忽略了最後 d 那一點。事實上,在未有足夠案例之前,法官開始時也只能根據風俗去審理案件。
直至現在,如果某一個風俗 (例如文字的讀音) 符合某些特定條件,則普通法會仍會視之為法律的一部分。
究竟這些風俗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a. 相關的風俗,必須「自古以來」已存在 (英文叫 From time immemorial) 。以普通法的角度,自古以來的意思是:自公元 1189 年或之前已經存在;
b. 相關的風俗,必須持續存在至今;和
c. 相關的風俗,不可以與現行的案例或立法有所抵觸。
現時的所謂粵語正音,大部份是參考「廣韻」這本寫成於公元 1008 年北宋時期的書。
那麼,根據 a 這一個條件,它的確符合早於公元 1189 年已存在這條件,那麼,b 及 c 這兩個條件又是否符合呢?
詳情請收聽陶建文律師和溫楚良這節「專家話你知」。陶律師還解答了聽眾的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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