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
- 《海洋法公約》於 1982 年簽署,明確制定海洋水域主權劃分方式
- 中國所劃「九段線」備受爭議,主要由於未受國際法認可
- 美英澳「自由航行」經常引起中國不滿,學者指中國亦有類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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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獲得通過簽署,透過國際法正式落實海洋資源的擁有權的劃分準則。
當時,至少有六個國家聲稱對南中國海受爭議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水域有擁有權。自此,各國一直以來在該處水域採取軍事行動,試圖擴大其對有關水域的主權範圍,繼而取得位處該區的礦產資源。
在2009年,越南開始在其中48個該國自1970年代已佔領的細小島嶼附近填海;其後,中國亦在其他該國在1980年代起就已佔領的更大範圍填海造地,作為回應。
直至約2016年,這些填海成功造就了三個軍用級海中心機場,觸發國際社會強烈不滿,認為中方違反當日作出不在有關島嶼進行軍事化動作的承諾。

中國主權聲稱基於甚麼基礎?
新南威爾士大學的奧斯汀(Greg Austin)教授指出,南中國海總面積有360萬平方公里,較墨西哥灣的面積大一倍以上;一艘現代軍艦由台灣的北部以每小時30海里(即55.56公里)的速度行駛,需要足足三天的時間才能抵達馬六甲海峽的南端。
中國對水域的主權聲稱,是基於《海洋法公約》以及其所稱為的「九段線」;「九段線」全長二千公里,由中國國土向外伸延,涵蓋整個南海一半以上的範圍。
菲律賓其後向海牙國際仲裁庭提出訴訟,仲裁庭在2016年作出一項歷史性判決,推翻中國對南海部份水域的領海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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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認為,南海是《海洋法公約》所定義的「半封閉海域」,亦即有關水域是大部份或緊密地以陸地包圍。
因此,這是一個共享的海洋空間,沿海所有國家必須在保育及商業開發等各方面互相合作。但中國否認國際仲裁庭的權威,表明不承認有關裁決。
國際法有好解說?
根據《海洋法公約》,所有國家擁有對開海域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勘探當地海洋及海底資源。一旦有關水域出現重疊,有關國家就有責任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但就南海的問題過往一直未有進行過此類的談判,當中存在三大挑戰。
(一)聲稱擁有南中國海部份水域的國家無法就西沙群島及南沙群島的擁有權誰屬達成共識。
中國根據一份遠古時代但備受爭議的證據,以及一些在1902-1939年提出的新主張表明主權。日本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佔領有關島嶼,其後亦在1952年的《臺北和約》中承認中華民國對兩個群島的主權。
但有其他國家卻質疑這些證據的可靠及有效性,其中越南亦曾提出一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及期間取得的類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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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中國所承認的「U形」「九段線」,亦備受爭議。「九段線」是由當年中國國民黨政府在1947年繪劃,橫跨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汶萊及越南;但該段劃線不論當年抑或如今均並無國際法法律依據。

(二)台灣亦涉及主權爭議之中。
自1949年開始,台灣一直就主權問題與中國爭持不下,情況意味大多數國家都並不承認台灣為一個獨立國家,而台灣既不是《海洋法公約》的簽署國,亦沒有合法權利宣稱領土主權,雖然台灣亦佔取了其中一個島嶼。
(三)國際間對於國際法上什麼類型的土地領土可劃為專屬經濟區亦有不同立場。
《海洋法公約》規定,有關土地必須能夠讓人類居住。而海牙國際法庭則在2016年裁定,南沙群島的所有島嶼均未能符合這個條件。正因為如此,中國過往一直聲稱擁有南海南部界線的資源管轄權,均未能成功。

學者指,雖然《海洋法公約》已就海洋管轄方面達成多方面的國際法律,但卻未能解決關於軍事活動的問題,特別是若有軍艦在別國領海範圍進行「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
根據《公約》,外國軍艦可在別國12海里範圍內通過,前提是必須行走直接路線而且不得進行軍事行動。
然而,中國卻一直對美國、英國及澳洲等國家在其所聲稱擁有的島嶼附近進行「自由航行」有所不滿,認為別國海軍艦隻不應在其他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內運作。
學者認為,中國這個立場卻與其的海上活動存在矛盾,因為中國海軍艦隻亦經常在其他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內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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