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電動單車 (e-bike) 及電動滑板車 (e-scooter) 在新州及全澳越趨普及,涉及交通意外,甚至死亡個案的數字亦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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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反對黨提出的改革建議,包括要求部份使用電動單車人士,為車輛登記及掛牌,包括未成年外賣送餐員,及使用共享電動單車的用戶。亦有意將18 歲以下使用者的有關登記、與父母或監護人資料連結,一旦發現違規或危險駕駛行為,警方可向監護人追究責任。
新州刑事律師溫亷棋 (Gary Wan) 在 SBS廣東話《大眾論壇》環節表示,道路規則下,警方仍可對疏忽、魯莽或危險駕駛等行為,即場執法,包括若有人在行人路上高速踩單車,或衝入人群等。掛牌建議是否能進一步改善涉及電動單車使用安全等問題,法律界暫時意見不一。即使當局日後建立為電動單車「掛牌」的制度,也未必能有效解決目前圍繞電動單車,或電動滑板構成意外等問題。
溫律師指:「如果只立法要求電動單車或電動滑板車登記及掛牌,或限制超過某一馬力的車輛不能出售,立法第一步未必很困難,但要根治問題,所需時間會長得多。」
如果掛牌原意是減少意外、方便索償,當局仍要面對能否找到實際當事人,以及對方是否有保險或賠償能力等問題。
「若要做到類似汽車的制度,即是要加上強制第三者保險 (green slip)、考牌、扣分等,牽涉更龐大的制度設計。單靠立一項『掛牌』規定,未必能解決後續的核心問題。」
同時,溫律師表示,向小童罰款,往往只會由家長負責。
青少年若在 12 至 17 歲間,一般對罰款未必敏感,結果可能只是由家長承擔罰款。
「對未成年人的刑責處理亦與成年人不同,有關個案會交由兒童法庭處理。而 10 至 14 歲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普通法更涉及『無刑責能力推定』。」(編按:即檢控方需額外舉證,證明涉事者明知其行為屬嚴重錯誤,方可追究刑責。)
除了立法本身,執法資源成為另一爭議點。溫律師解釋,由於警方執法的優先次序,電動單車違規案件不屬較高級別,是否有足夠人手執法或查證亦存疑。
「新州警方執法優先次序,集中於家暴、毒品、暴力案件及嚴重交通意外,專門針對電動滑板車或電動單車的案件,通常非最高級別。即使立法後,相關行動可能屬間中執法,而非每日跟進。」
「大眾亦不希望最終演變為向青少年逐一查牌,因為成本高昂。外賣員趕單途中被截查,同樣涉及執法成本與公眾利益的取捨。」
他亦補充指,有牌並不代表違規行為一定會減少。
現時私家車已有登記制度,但超速或泊車罰單,往往都是事後才收到,未必能在事前產生阻嚇性。
溫律師最後指出,「即使成功掛牌,未必代表能夠找到實際涉事者。尤其當一家人共用同一輛電動單車時,或會互相推卸責任,令刑事舉證困難。」
「加上現時生活成本高,若再增加登記費、行政程序及考牌要求,公眾未必願意接受。」
節目期間有聽眾支持為電動單車掛牌的方案,完整內容請聽足本節目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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