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長波達(Christian Porter)曾形容,這些權力對不少澳洲人而言或許相當陌生,但在面對「大流行疫症」爆發的時候,則有其必要性。
2015年《生物安全法》(Biosecurity Act)的主要目的,是要管控國民及動植物健康可能面對的生物安全威脅。
在2019年新冠肺炎肆虐全球的情況下,《生物安全法》對生物安全風險的定義為:疾病有可能在澳洲傳播,而該疾病亦有可能對人類健康或本地經濟構成危害,甚至兩者皆有。
《生物安全法》為一套相當長的法律,當中包括11章645節,目的是為相關執法人員提供更為廣泛的權力。
根據法例,人類生物安全總監在與各州及領地首席衞生官商討後,可將疾病列入「人類疾病清單」。由於新冠肺炎的可傳播性及可能對人類健康造成重大傷害,因此已被列入清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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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患上有關清單上疾病的人士,均可能受到「人類生物安全控制令」約束,包括:
- 向當局提供聯絡資料及身體健康狀況(包括用作診斷病毒的身體樣本)
- 行為及出行限制
- 進行風險減低干預措施(如消除病毒措施)或接受醫療診治
- 進行為期一段指定時間的社區隔離

即使患者不同意進行控制令,人類生物安全總監仍可要求有關人士予以遵守;在某些情況下,若患者拒絕遵行指令,可能會被警方拘留,甚至以刑事罪行進行起訴。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五年監禁。除此以外,人類生物安全總監亦有權劃分「人類健康應對區域」,禁止公眾進入或離開一個指定範圍的地區,違反規例亦將面臨罰款。
《生物安全法》第八章亦規定,聯邦總督可頒佈「人類生物安全緊急狀態」,賦予聯邦衞生部長權力,採取任何措施以防止或控制一個已列入「人類疾病清單」的病毒,在澳洲國土內所出現或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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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權力包括(但不限於):
- 要求國民前往或離開某個指定地點
- 限制或阻止國民進入或來往指定地點
- 要求國民撤離指定地點
對於拒絕遵從指令的國民,當局可向有關人士提出民事及刑事處分。
而在實際操作上,衞生部長或屬下官員可能要求關閉購物中心或體育設施等場所;此類限制事實上將很大可能對國民的日常生活產生嚴重的影響及干擾。

紐卡素大學兩名學者馬奎爾(Amy Maguire)副教授及大學講師Bin Li表示,賦予官員如此大的權力,對拒絕遵從指令的國民採取民事甚至刑事處分,其實是國際間並不罕見的做法。
為了遏制傳染病傳播,其他國家亦有類似的法律。
舉例,在新加坡,警察有權執行與隔離檢疫有關的防疫措施。
而在新冠肺炎首先爆發的中國,部份受感染人士由於未有避免與其他人接觸,因而正面臨警方調查,甚至已有人被起訴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一經定罪,處分將會是非常嚴厲,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甚至死刑。
然而,為避免這種權力被濫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便作出呼籲,警告執法人員切勿嚴格提出與大流行疫症防疫相關的危害公共安全指控。

學者指出,同樣地,澳洲動用特別及緊急權力進行防疫工作亦引起外界關注及憂慮,而律政部長亦清楚明白這一點。
故此,他曾強調,動用極端權力將只會作為「最終手段」;但他亦同時指出,有見疫情不斷惡化,當局很大可能將會大規模擴大相關官員的防疫權力。
學者表示,《生物安全法》中的條文,明顯希望確保特別權力將只會在危急必要時才會被行使,並盡可能縮短生效的時間。
同時,條文亦容許公眾對採取特別權力的部份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但話雖如此,一般人亦難以由法律條文中清楚解釋自己在這些緊急情況下應得的權利。
澳洲法律委員會主席賴特(Pauline Wright)則指出,根據法例,即使有關人員不知道或沒有合理懷疑認為一個人感染冠狀病毒,他仍有權動用《生物安全法》所賦予的權力。
政府官員應在動用權力的時候保持高度謹慎,必須在保護公眾健康以及維護國民應得的自由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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