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澳洲政府對於推動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著力並不多,但是,最近在澳洲亦有人以合作社的形式,向一些租住房屋或住宅單位而本身未能使用太陽能板發電的人士,出售一些太陽能板,然後將籌集到的資金,在另外一個地方興建太陽能花園,並將花園製造的電力出售,再將售賣電力獲得的收益分配予購買太陽能板發電的人士, 讓他們可以用這些費用作繳交電費之用。
但究竟以這種方式投資使用太陽能電力是否安全呢? 如果大家投資類似的計劃時究竟要注意什麼?如果計劃失敗時,消費者又有些甚麼權益?
律師陶建文在接受SBS 廣東話節目訪問時表示,合作社是一種生意經營模式, 跟有限公司是十分相似。在法例下,合作社是需要註冊的, 在新州,負責註冊的是新州公平交易廳(Department of Fair Trading)。而合作社基本上是以「獨立法人」的形式出現,即是獨立於組成合作社的成員,情況跟有限公司相似。
不過,合作社與有限公司的最大分別是在合作社內的成員,每人在決策時無論所持的股份數量,都只可以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進行投票, 但是在有限公司中的股份持有人,則可按其擁有股份的多寡而影響其權力。
另外,合作社亦分兩種形式,一種是會向成員分發利潤,即英文名為Distributing Co-operative 另一種則不會, 即英文名為 Non Distributing Co-operative。
而如果一些人士投資在這些以合作社形式推出的投資計劃,究竟投資者又會有些甚麼保障?
陶律師說, 他必須先解釋兩個法律概念,第一是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另一個是名為公司管理(Corporate Management)。 在新州的法律下,一般如果合作社是以「公司治理」的形式經營時出了問題,公平交易廳是有權介入; 同時, 他們亦必須要有一個董事局、要舉行周年大會亦要有財務報表。 但是如果是以公司管理的形式經營, 一旦合作社出現問題,公平交易廳是不會過問的。
陶律師提醒投資者, 如果他們進行有關投資前,必須先看看項目的協議內容,看看如果該投資計劃沒有籌集到足夠資金又或者如果該計劃要求向投資者再籌集多些資金時,投資者是否可以退出。另外,亦要看看如果該項目最後未能動工,又或是在完成後所獲得的效益並非如他們最初所述那樣的話,協議內有沒有提供任何賠償的條款細則。
當然,如果消費者認為該項目是存心欺詐又或者是有誤導成份,那麼,投資者是可以透過一般的消費者保障法例提出起訴或追討。
他亦提醒投資者,以合作社形式經營的項目並不因為是一個合作社而變得安全。 他又舉例說,有很多在澳洲讀大學的朋友可能知道當年在各大學是有一個名為Co Op 的書店,而其後該書店亦經已倒閉,因此說明以合作社形式經營的項目亦未必是絕對安全的。所以大家在投資前必須自行多方了解項目的投資風險再作決定。
不過,他亦指出,由於合作社基本上是以「獨立法人」的形式經營,所以如果合作社倒閉,其中參與的成員亦毋須為倒閉而負責。他亦想強調的是,如果一間合作社經營不善導致損失,投資者及消費者亦是會蒙受經濟上的損失的。
*本節目內嘉賓意見並不代表本台立場,而所提供的資訊亦只可以用作參考,個別實際情況需要親自向有關方面查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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