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人分享在墨市公路上有司機在車後窗張貼紙條的照片引發網民熱論;大家最關心的是到底法律上是否有介定開車幾慢才算太慢。
本台就此事向新州律師陶健文查詢時,他指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司機不能開車太慢而阻擋前車,但對開車太慢的定義相對模糊,往往只能由執法警員作出判斷。
「全澳各地的交通規則都稱為Road Rule,均根據澳洲道路規則作為藍本而制定,可能會因應各地情況而調整,但一般亦大同小異。」

「而新州法律上,並沒有為司機定立最低限速—即在新州的道路上只有法定最高限速而並沒有最低的時速。但若按新州道路規則 (2014)的第 125條,就寫明在路上的司機,不能將車開得不正常地緩慢。」
「條文下亦有提供例子—若司機在限速 80 公里的道路上,不能在沒有合理理由下,以每小時 20 公里的速度行駛,司機就有機會已觸犯第 125條的規定。」
「實際上何謂不合理的緩慢往往視乎情況,亦好多時需要留待執法警務人員當時按酎情權及專業判斷,以判定涉事司機是否在『不合理地緩慢』的情況下駕駛。」
陶律師相信,合理的理由是重點,而如果最開車而被警務人員截停,司機亦有合理的理由證明當時自己為何要開車太慢,相信這會為警員所接納,除了以下這一種情況。
「如果你的汽車本身有機件問題,而導致司機要緩慢行駛,這種規定,若汽車有問題而在路上行駛並遭警察截停,警員有權要求你停止使用該汽車,或向你發出汽車修輯令(Defect Notice)並要求車主必須在限期前進行修理。」
「相反,如果慢駛是出於突發原因,例如司機突然不舒服,或車輛出現突發性問題,在這情況下,相信這些理由都屬合理。」
陶律師又提醒,若不按罰單繳付罰付,或提出的上訴無效,最高罰款可高達$2,200。
針對涉事司機在車後窗張貼紙條一事,陶律師指,若該紙條一直被貼在後窗的擋風玻璃,司機可能已同時觸犯另一條法例。
「之前的訪問我們亦提及可被視為『萬能Key』的新州道路法第297條,當中,條文規定,所有駕駛者必須向其車輛作出有效控制;條例的第二部份亦指,司機駕駛時對路面的視線不能受 任何遮擋,所指的視線,包括汽車前後及左右兩側。」
「意思即是,如果車主在汽車內放置任何物品而阻礙司機在前後或兩側的視線的話,司機就會觸法第297條(2)的法律條文。」
陶律師亦在節目中,談及其他有關車速及超車爬頭等法律知識,詳情請聽足本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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